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法律综合 >

什么损失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www.nnntw.com 2025-04-19 法律综合

1、什么损失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境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以下损失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1.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若有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了别人的隐私或别的人格权利,如非法宣扬别人婚恋生活、私自安装监视设施监控别人、私自拆开别人信件等,受害人同样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3.公民过世后,其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若遭到非法侵害,致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监护权遭到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与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的精神损害,受害人都可以依法需要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与数额

1.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导致后果的状况,受害人可以需要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2.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考虑以下原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

法律快车提醒,这类原因一同构成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综合考量体系。

Tags:

法律综合热点
法律综合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